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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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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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2:22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首先,由市规划部门主导,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编制并经市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需备案于市常委会。规划强调了总量控制和整体格局的保护,禁止擅自变更,除非得到审批机关的许可。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价值被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类。重点保护的建筑不得改动原貌和特色内部结构,一般保护的则改动外观,但允许适当内部变动。市规划部门会针对每栋建筑制定个性化保护方案。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不协调的建筑,与历史风貌建筑不相协调的应予拆除。市政设施的建设需遵循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建筑或破坏环境风貌。树木的砍伐移植需经园林绿化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或扩建活动需符合相关规划,与周围建筑和谐统一。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管理也有明确规范,如禁止商业用途、乱堆杂物、堆放危险品等行为,同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和修缮。
资金来源包括拨款、风景区收益、捐赠和社会捐赠等,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和维护历史风貌建筑、改善保护环境、实施相关保护措施等。
历史风貌建筑的利用需遵循保护规划,旨在促进其文化价值的挖掘和传播,提升其国际影响力。市规划部门与相关部门会共同编制综合规划,鼓励其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