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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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1:45
《国际货协》作为缔约各国铁路部门、发货人及收货人共同遵循的基本文件,其主要内容涵盖了8章40条的详细规定。协定主要聚焦于国际直通货物联运的适用范围、运输契约缔结、托运人的义务与权利、承运利与义务、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等关键环节。
协定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它适用于缔约国铁路部门之间的国际直通货物联运,对铁路部门、发货人与收货人均有约束力。但存在例外情形,如发、到站均在同一个国内,仅通过另一国家过境运送货物;两国车站间使用发送国或到达国列车通过第三国过境运送;两邻国车站间全程使用某一方列车,并依据该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送时,不适用该协定。
在发货人托运货物时,需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作为铁路运输单证。运单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也是铁路向收货人收取运费和点交货物的依据。运单详细规定了铁路、发货人与收货人在货运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上述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运单副本则是贸易双方结算货款的重要依据,当货物或票据丢失时,可作为向铁路索赔的凭证。运单副本在完成运输全程后交给收货人,同时作为联运运单副本,用于结算。
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发货人对运单记载和声明事项的正确性承担义务,对货物包装、标记负责;按规定计算、支付运费;在货物到达站后应付清运费并领取货物;在货物发生重大质变,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有权拒绝领取货物;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对运送契约进行变更一次。
承运人(铁路)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收取运送费用和其他费用,并交付货物和运单;有权检查运单中记载事项的正确性,并对不完全、不准确记载和声明核收罚款;对非承运人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短量不负责任;对按协定办妥联运手续的货物负全程运输责任;如货物发往非《协定》国,则铁路负责按另一种有关协定的运单要求办理运送手续。
关于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托运人有权根据合同提出赔偿请求,并采用书面形式。请求必须列明具体赔偿金额,发货人向发送路局提出,收货人向到达站提出。当索赔无法得到合理解决时,托运人可选择起诉。提赔和诉讼时效为9个月内,逾期的请求赔偿和诉讼应在2个月内提出。部分灭失、损坏以及逾期索赔的计算时间从交付货物之日起算,全部灭失赔偿从货物运到期限届满后30日内计算。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Agreement On International Railroad through Transport Of Goods)简称《国际货协),是于1951年11月由原苏联、捷克、罗马尼亚、东德等8个国家共同签订的一项铁路货运协定。1954年1月我国参加,其后,朝鲜、越南、蒙古也陆续加入,至此共有12个国家加入《国际货协)。目前,我国对朝鲜、蒙古以及俄罗斯、独联体各国的一部分进出口货物均采用国际铁路联运方式运送。由于独联体的出现,近年来,在原有协定基础之上,我国同相关国家又重新增订了有关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